【红网】患糖尿病被除名与“合法伤害权”
19岁的山东中医药大学大一学生华明,或将收拾行囊,离开大学,甚至可能再也没法走进大学的门。这份日前由山东中医药大学下发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通知书中写道:“在2007级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因患有I型糖尿病,不符合医学专业入学体检要求,按照学校处理意见取消入学资格。”但事实上,他是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据12月5日《潇湘晨报》报道)
对此该校教务处处长杨振宁认为:这只是学校的“一种技术处理”。那么同样的逻辑,华明的隐瞒病情,是不是也是“一种技术处理”呢?何况诚如法学专家许志永所言:“隐瞒病情不违反任何法律”。
杨处长称:“如果我们认定是因为隐瞒甚至舞弊而被取消入学资格,对他们今后很不利。”看似全在为学生好;而华明如此“技术处理”,难道不是只为使自己通过求学之路改变命运吗?何况正如报道所称,“现实的问题是,如果不隐瞒,可能连录取的机会都没有,毕竟现在大学校园里大部分糖尿病患者选择了隐瞒。”二者的终极目的,是何其的统一啊!然而,华明却由此被除名,将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
事实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明文称:“对于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患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也就是既可录取,也可不录取。
杨处长也称“如果他们真的如实填写了自己的病情,我们学校在招生的时候会认真研究。”而所以除名,“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在填报我们学校的时候,都隐瞒了自己的病情。”。——本应与学生处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高校,居然一下成了高高在上的“道德判官”;而“自由裁量权”,旋即也就由此翻变成了学者吴思笔下极富选择性的“合法伤害权”!
我们的大学,如何才能体面一点,而非失陷于滥行“合法伤害权”的伪善呢?!
[稿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
[编辑:潇湘行]
http://bbs.tnbz.com 2007-12-7 09: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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