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设立“无身体条件要求”的大学
近日,一名大学生因为被发现患有糖尿病,已被所在大学要求退学。笔者认为享受大学教育是国民的一项基本权力,这项权力只取决于当事人的智力知识水平,不应该附加其它身体条件;如果考虑到具体情况(传染病、教学设施),那么国家就应该设立“无身体条件要求”的大学,以保障所有符合智力知识水准的国民上大学的权力。重构2007-11-30补注
高校招生体检凭什么剥夺病残者的大学梦?
教育部实施高校招生体检已经有许多年头了,所颁布的体检标准也越来越精确了。大体而言,高校招生体检标准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特殊高校(例如军事院校)的体检标准,二是普通大学的体检标准,三是普通大学里的部分专业的体检标准。
以普通高校的体检标准为例,凡是患有某种程度的心脏、血压、肺脏、肝脏、肾脏、支气管、类风湿、内分泌、麻风病、恶性肿瘤、精神病(包括癫痫、癔病)、夜游症、脊髓炎等疾病,以及视力严重不明、听力严重不聪、上肢或下肢不能运用的考生(其中任何一种或多种),都将被取消上普通大学的资格。
由于体检标准具有一票否决的效力,因此每年都有大量的莘莘学子的大学梦,在体检面前破灭了。但是,也有许多人开始质疑高校体检标准是否合情,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事实上,在笔者看来,目前教育部制定实施的高校招生体检规则及其标准,乃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至少也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的一种政策性延续。其思想指导原则为:有限的大学教育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国家有权力根据国家的需要来选择什么样的人上大学;其条件一是政治方面的,二是身体方面的。改革开放以来,政治方面的条件逐渐放宽或取消,但是身体方面的条件却延续至今,而且似乎还将继续在21世纪延续若干年。
问题是,教育部究竟有没有权力制定招生体检标准?以及有权制定什么样的招生体检标准?与此同时,对于公民来说,上大学究竟是不是自己的人生权利?身体的疾病、缺陷或残疾,是不是就应该被剥夺享受大学教育的消费?当然,这些问题最终要由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人来回答。然而,即使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思考问题,我们也有必要再提出这样的问题:某些人的身体病残,已经是人生的一种大不幸;难道我们的国家和社会还要以此为依据再一次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机会,给他们施加更大的不幸吗?我们的恻隐之心何在?
走在北京的马路上,人行道上都铺设着为盲人提供特殊服务的盲道,在许多公共设施门前都悬挂着无障碍通行标志。它们体现着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基本理念,即一切社会机构和公共设施,都要以人为本,都要尊重每一个人的需求。有鉴于此,我们有理由向教育部和各个大学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盲道何时能够铺进大学的校门里?也就是说,我国的大学何时能够为所有想上大学的人敞开大门?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或者说是很有希望逐步解决这些问题的。第一、患有某种病残的考生,只要其能够生活自理,并且不对其它学生造成妨害,我们的大学就应当根据其学习成绩来录取他们。第二、对于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的考生,应当考虑为他们提供函授大学或网上大学的教育服务。第三、建设专门为病残者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大学,或者在普通大学里设立为病残学生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费用由国家、大学、病残学生按具体情况来承担,也可吸收社会慈善捐助金,同时还可采用勤工俭学的方式)。第四、对于某些专业,如果病残学生愿意学习该领域的知识,以充实自己的人生,实现自我的生存价值,那么也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高等教育。第五、我国有数以千万计的身体患有病残的人,他们的智力资源是一笔可观的社会财富,任何政府官员(包括教育部官员)都没有理由压制这些智力资源的开发和使用。
当然,在现阶段,我国的高等教育资源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口,国家对高等教育还有相当的补贴,因此高等教育资源应当得到优化使用。但是,这不应当成为剥夺病残者上大学的理由,而且这种行为也是不道德的,甚至具有强势群体歧视弱势群体的性质。事实上,我国的教育经费缺口,与病残者上大学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主要在于国家的教育投入整体不足。为此,作为国家的公民,笔者有理由期待着国家对教育投入更多的资金,也殷切地期待着大学的校门对所有的人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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